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巴彦高勒镇**村自家院里与其工人韩某某因挑选空心砖原料一事发生争吵,撕打在一起,刘某某用铁锹打伤韩某某头面部。经鉴定,韩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4日,刘某某与韩某某达成协议,赔偿韩某某1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村**屯,联系方式:132476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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