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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惠阳区**街道办**城保安员,2020年6月12日下午17时许,刘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城住宅小区**号岗亭附近路段与该城业主李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见李某某拿着手机录视频,遂上前阻止并用拳头殴打李某某腹部,致使李某某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2020年8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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