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5********,汉族,高中文化,张家口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穆友斋饭店与受害人玉某某等人喝酒,被告人刘某某与受害人玉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将受害人玉某某打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玉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调解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恩娣
检察员:田长海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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