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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4199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拉飞哥皇宫酒吧门前,在同案人的朋友吴某某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纠纷并被推倒在地后,被告人刘某某持雪糕筒、同案人李某某持酒瓶殴打被害人骆某某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纂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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