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鞋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江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12月3日20时许,刘某某在本市**镇**社区**鞋厂三楼车间内工作时,与江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期间刘某某用拳头殴打江某某腰部,致其肋骨骨折。当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鞋厂将刘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江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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