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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3时许,在胶州市**街道**村**路北边,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打架,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被打伤,后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电话查询等。2.鉴定意见:(胶)公(刑)鉴(伤)字[2018]13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现场监控视频一份。

4.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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