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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号楼**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镇金泰机械厂工作时,因工友孔某某酒后到工厂与其发生争吵,刘某某遂持铁管击打孔某某右胸部,至孔某某右侧第七、八、九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右胸部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荣

检察官助理 徐绯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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