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镇,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宣化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5时30分许,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精品批发市场正门东侧马路便道处,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郭某某的三轮货车占用了其早点摊位一事,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某某用一根不锈钢遮阳伞棍和一个圆凳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某左侧第七、八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 、法医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9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有关涉案物品现暂存于候家庙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