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71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彭某某因菜园地外扩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其间,刘某某用手将彭贵付的鼻部打伤;经鉴定,彭贵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虎
检察官助理:卢秀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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