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住夹江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平,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夹江县漹城镇东进路炊烟农家豆花饭外偶遇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让刘某某还钱,刘某某表示自己不差李某某的钱,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抓扯。此过程中,刘某某抓扯李某某头发,李某某失去平衡倒地,刘某某用自己的身体压住倒在地上的李某某身体左侧髋关节部位不让其起身,在李某某喊痛之后刘某某仍按压住李某某,致李某某左侧股骨颈受伤。最后刘某某自行起身离开。李某某随即被送往夹江县中医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案发后,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社区*组*号;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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