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2********,满族,初中文化,原系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保安,籍贯辽宁省凤城市,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日上午9时,被害人陈某甲和其妹妹陈某乙开车准备从**小区南门进小区到陈某乙家送东西,因为陈某乙没有办理小区蓝牙卡,**小区保案庄某某(另案处理)不让陈某甲开车进小区,为此**小区保安队长姜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并撕打,**小区保安庄某某、曲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对陈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甲伤情为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医疗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前科查询、工资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庄某某、曲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健
代理检察员:李玲玲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联系电话1850241****。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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