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5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巷**排**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下因收快递一事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将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依法传唤到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和解,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1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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