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5********,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六区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13时40分许,在徐某区**镇**村刘某某家,被告人刘某某因锁事用菜刀将**镇**村张某某右肩部砍伤,张某某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积极缴纳张某某救治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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