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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尚志市公安局苇河镇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苇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谭某某等人在苇河林业局二委祥和粥铺玩扑克,被害人李某某在旁边看热闹,因李某某说谭某某打扑克失误,刘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将扑克牌撇向李某某,把李某某嘴部打出血了,过后刘某某要走,李某某不让刘某某走,刘某某打了李某某脸部一拳,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又踹了倒在地上的李某某肚子一脚之后离开祥和粥铺,李某某到苇河林业局职工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力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现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到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尚志市公安局苇河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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