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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在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后刘某某持剪刀将王某某捅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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