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72********,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9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高庄子村李某某汽修厂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左胸部打伤。2020年9月25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检察官助理:李润涛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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