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19日12时左右,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自己家门口因摆摊发生纠纷,之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扁担将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