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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上午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69号大院门口,因停车费问题与车场收费员段某甲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刘某某将段某甲鼻梁和嘴角打伤,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段某甲的哥哥段某乙闻讯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刘某某手腕挫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物证、书证,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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