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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于2019年3月25日对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同日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对刘某某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于2019年1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5时许,马某某在滴道区**家园正门处因经济纠纷与刘某某发生矛盾,刘某某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马某某头面部、胸部等处打伤。案发后马某某到**医院做检查,但未住院,2019年3月6、7、8、9日在滴道区**诊所点滴注射,2019年3月13日马某某在**医院死亡;刘某某2019年3月14日晚9时许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东兴派出所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21日鸡西市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对马某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后送至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进行进一步检验,于2019年7月11日鸡西市刑事技术支队出具文号为“(鸡)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4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认为:1、马某某头面部、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头面部、胸部、四肢损伤属轻伤二级,但上述损伤是否为2019年3月5日外伤所致,请办案单位调查证实。2、马某某符合在患有肺小细胞癌样改变基础上继发肺泡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头面部、胸部及四肢受伤加速了死者的死亡过程。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CT诊断、门诊病历、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尼某某、丛某某、马某某、耿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生前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卷;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权威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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