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高碑店市新城镇**村村北空地彩钢房处与被害人路某甲因租地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告人刘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路某甲头部砍伤,经鉴定,路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路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路某甲一次性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已赔偿到位。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路某甲陈述,证人路某乙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中共高碑店市委组织部复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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