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高新区英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因琐事与同事顾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过程中刘某某将顾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顾某某因外伤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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