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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外出回家,路过邻居刘某乙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撕打,后被告人刘某甲回家取了一把猪草刀,用刀背在被害人刘某乙腰上打了两下,致其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安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锁孝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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