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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洋******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洋县**广场农贸市场卖菜时将花生壳扔在地上,市场管理人员赵某某看到后要求刘某某将地上的垃圾清理干净,刘某某拒绝打扫,二人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称自己三轮摩托车的钥匙丢失,与赵某某发生争执,谩骂,进而相互推搡。二人面对面相互谩骂时,刘某某用左手抓住赵某某右手往开推,右手抓住赵某某左手,赵某某用脚踏刘某某,踏第二下时踏空,两人相互撕扯,赵某某说手疼,后发现其左手无名指受伤发肿,不能伸直,被送到洋县医院检查治疗。

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鉴定意见为: 赵某某左手第4指近节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秋彤

2019年8月7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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