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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8〕3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21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程款纠纷事宜发生口角,刘某某用拳头击打了王某某的面部及头部;刘某某又将王某某拖拽至住建局门口并用手击打了王某某头部;之后,二人又来到位于二道区建设街的“**宾馆”刘某某的办公室内商量如何处理工程款纠纷事宜,在办公室刘某某又用手击打了王某某头部、前胸。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部外伤致慢性颅内血肿,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张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玉玉

田 园

2018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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