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商铺**房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3时许, 在锡林浩特市**宾馆,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某持刀将武某某捅伤。2019年3月29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盟蒙医医院手术记录单;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19】28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文书;
7、视频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武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勇波
2019年7月 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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