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镇**村**社**号,住达拉特旗**镇**镇**栋,系无业。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02时许,在达旗树林召镇白塔公园东马路边,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史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刘某某对史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史某某右小腿胫腓骨骨折。经达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媛
检察员:王宏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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