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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9********,东乡族,文盲,拉面店员工, 暂住本市**巷**号(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关**村**社**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刘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剪金桥巷豆豆网咖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某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右眶下壁伴左眶内侧壁骨折,后又拿菜刀刀背砍劈被害人左手肘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眼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左手肘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

6.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锡轶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桥巷**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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