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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5********,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肇东市**街**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肇东市**街南**附近的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邻里关系。

    2019年12月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去王某某家串门聊天,当时还有邻居吕某某在场,在聊天中刘某某与吕某某发生冲突,在劝阻中王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撕打后被拉开,刘某某心生怨恨回到家中,拿起自己家的一把菜刀回到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头部砍伤。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肇东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工作人员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0日13时30分许在刘某某家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作案用菜刀(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医学诊断书及有关说明、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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