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7时30许,在三明市三元区**镇**村**高速**中铁**局**隧道施工工地,被告人刘某某因工资结算问题,将**隧道配电箱的电闸关掉,并将停放在隧道口附近的装载机开到隧道洞口堵住隧道阻拦施工车辆进出,以此要挟工地老板出面解决工资纠纷问题。隧道施工工地管理人员即被害人付某某等人为保障隧道正常施工便将被被告人刘某某关掉的电闸合上,进行供电。被告人刘某某见电闸被合上后,欲将被合上的电闸重新关掉。被害人付某某和周某某等人遂上前阻拦被告人刘某某,继而双方发生拉扯。其间,被告人刘某某从隧道工地上随手捡起一根空心钢管,并用该钢管殴打被害人付某某的头部、身体躯干等部位。之后,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付某某当即被工地工友送至三明市**医结合医院救治。2020年7月14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依法鉴定,被害人付某某“左侧额骨骨折”、“左侧第3、4前肋肋骨骨折”诊断明确,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付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警情反馈单、接警单、赔偿协议、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身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联系方式:1835905****)。
2.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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