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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道县**镇**村文某某家吃酒后与被害人刘某丙的老婆彭某某打牌时发生争执,刘某甲打了彭某某一耳光,刘某丙见自己老婆彭某某被打,于是拿起屋里的凳子打刘某甲,刘某甲也拿起凳子打刘某丙。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见状,就将打架的双方拉开,后刘某甲返回自己家中拿起一把菜刀出来将刘某丙的头部砍伤,并将上前劝架的文某某的头部、前臂砍伤。2020年9月25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9月29日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丙构成轻伤二级、文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彭某某、李某甲夯、李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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