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组**号。因抢劫罪于2008年4月5日9时蒸湘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被移送至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后已于2008年9月26日被撤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与其妻子陈某乙离婚纠纷,继而到其岳母刘某戊位于祁东县南山路509号家中找其妻子未果,拿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某戊左胸前臂、左某某、左手背砍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戊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委托其母亲周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戊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周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周某乙、陈某乙、匡某某、周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伍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