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自家围墙上进行加高时,遭到同村村民刘某甲的阻止,两人因此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甲的手指受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甲的手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例资料、扣押文书、提取笔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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