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苏某某(已行政处罚)乘坐李某某驾驶的益阳**公司的车去长沙,车辆行至沅江市青年坝路段被沅江市交通运输部门查扣。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和李某某返回益阳**公司。在出租车公司内,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与益阳**公司员工因此事发生冲突。苏某某让朋友“俊某某”(未确定身份)送来刀和棒球棒。益阳**公司员工雷某某的左手被刘某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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