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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同年10月21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19时许,在黄石市**区**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地上,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男,45岁)因工地材料堆放引发矛盾,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某先挥拳殴打刘某某脸部,后刘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鼻部,致使陈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8日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调查。同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居住于大冶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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