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均系宣某某**镇**村**组村民,两家相邻而居。2020年5月15日早上6点许,在刘某甲家院坝水沟旁,刘某乙和刘某甲因水沟界址发生纠纷后,刘某甲将刘某乙推倒在院坝的边沿处,致刘某乙右侧第3-8前肋及左侧第4-6前肋骨折。经鉴定,刘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第463号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183****(保证人刘某戊)。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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