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4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殷某甲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刘某某用从地上捡起的石头将殷某甲左眼部砸伤,经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甲系左颧弓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 年1 2月19日,刘某某向殷某甲支付赔偿金55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曹某某、殷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殷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青曲家中,电话1359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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