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村**小区**栋**单元**室,现租住:淮北市相山区**社区**栋**室。2020年6月4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北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食堂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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