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平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南省杞县平城乡白丘西村与村民刘广会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引起打架,刘某某将刘某甲鼻子打伤,后经杞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陶鸿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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