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骅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沈某某在黄骅市海鲜城好时光KTY因唱歌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在KTV门口先推搡沈某某,沈某某还手殴打刘某某,刘某某将沈某某摔倒在地上后骑在沈某某身上用拳头连续击打沈某某的头面部。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诉申请,谅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黄骅市**城。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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