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园**-**-**。2017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范某某到其住处说和其与郑某某合办诊所之事而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范某某眼睛受伤。经鉴定,范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王某甲、任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法院
检察员:闫洁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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