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0时许,在涿州市**乡**村,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因过道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致使刘某甲的左上肢、胸部、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甲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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