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城区**社区**街**号,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何某某发生吵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何某某胸部,致其右侧第2、3前肋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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