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城区**社区****号,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何某某发生吵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何某某胸部,致其右侧第2、3前肋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