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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村**号,现住河北省安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22时左右,张某某在安中西刘家老店对面马路上和刘某某及其妻子周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某用水果刀将前来拦架的薛某某左手食指划伤,经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薛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娜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情况说明一页

3. 光盘一张

4.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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