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唐县高昌镇山阳庄村刘某丙家院子里与刘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甲用搓衣板将刘开宁打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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