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农民。2019年4月1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王某乙之子王某丙欠黄某某(绰号二振)债务,2017年8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小旭(身份不明)等人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疙瘩屯村王某乙家中替黄某某要账,当晚21时45分许,因王某乙和拒绝替王某丙偿还债务,双方发生争执致打斗,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小旭将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5月11日王某乙和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丙所欠黄某某债务抵偿王某乙、陈某某及其儿子王某丙因打架所受伤的医药费、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如仍需治疗,所花费用自理。黄某某将王某丙所欠其账目欠条交予王某乙销毁,王某丙所欠黄某某债务一笔勾销。王某乙和、陈某某、王某丙不再追究因欠黄某某债务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及其2017年8月5日被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殴打一案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2019年4月27日,王某乙和对刘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黄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和的陈述;4、同案犯李帅的供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张园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4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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