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汉族,专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华美服务处办公楼前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期间发现郭某某站在华美办公楼西门口正中间,导致办公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刘某某上前劝阻郭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打斗。刘某某将郭某某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万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六张;
7视听资料:案发时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手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将郭某某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力洁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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