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村杨某某系邻居。2017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大门口用土垫路时,杨某某以影响自家院落排水为由,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杨某某的鼻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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