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0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对象邢某某在敦化市民主街蓝盾楼2单元302室公寓内,因李某某(另案处理)反对前妻邢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处对象一事,见邢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一起,李某某使用水果刀将刘某某身体多处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在与李某某撕打过程中,将李某某使用的水果刀打落在床上,并用右手将李某某控制后,用左手捡起该水果刀将李某某身体多处捅伤,李某某因受伤乘机逃走后,刘某某持刀继续追赶李某某至公寓楼道外,在附近一门市楼前台阶上,又使用该水果刀将李某某身体多处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自愿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办案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常驻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邢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六)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胜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