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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路**段**号成都**学院图书馆翻新工地,叫喝酒的工友被害人邓某某回去休息,邓某某不满回复到“回哪儿去”并随手推打了刘某某的肩膀和胸部,刘某某随手拿起工地上一根长约一米的木棍击打邓某某的腰部一下,随后邓某某倒地。邓某某被工友送回宿舍后因腰部疼痛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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