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捕前住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房屋租户陈某某因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维修费等问题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经怀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侧第4-7肋骨、左侧第2-7肋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怀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7、谅解书、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宋雪婧
书记员:李 冉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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